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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則

第 一 條: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特制定本法。志願服務,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 二 條: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願服務計畫。

第 三 條: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二、志願服務者(以下簡稱志工):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
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招 募


每年不定期公開持續招募,歡迎有興趣民眾加入我們。


對 象


凡具服務熱忱並認同本會推動生命教育理念者。


職 責


一經本會採用即獲由本會發送之志工人員識別證及紀念T血。
志工服務精神均為無給職。
服務時,請記得配戴志工人員識別證,守時並確實簽到。
若有無法按時赴任,或其他疑問,歡迎隨時告知本會人員。


服務組別


(一)器材組:拍照及、錄影本會相關活動。
(二)資訊祖:刊物邀稿、文字記錄、海報寄送鋪點、維護「華會館」場地、圖書整理、資料建檔。
(三)文宣組:活動海報、DM等相關設計製作。
(四)機動組:場地佈置、搬運、活動聯繫、伙食。


志工福利

  1. 凡具志工精神者,皆有機會優先加入本會所舉辦所有相關活動及享有優惠權利。
  2. 本會並舉行一年一度聚餐或旅遊,以答謝各位辛勞。


* 本志工計畫未盡事宜得保留隨時修正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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